长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长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第1张

长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近日,长春市将根据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长办发〔2019〕26号)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求,降低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按16%的新标准执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按8%的标准执行。

调整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300%核定参保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110%、12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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