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次及领取的金额

青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次及领取的金额,第1张

青岛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及金额

治疗和接受

(一)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次月起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就近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重度残疾人需要参保缴费且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领取待遇手续。审批通过后,本人从申请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办理登记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

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达到: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以各设区市实施时间为准,下同),距规定待遇时不满15周岁的参保人,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至待遇年龄的剩余年限。达到待遇年龄时,允许缴费,但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接受规定待遇15年以上的,应当缴纳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满15年的,也允许缴费。

(3)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对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政府将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我市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基础养老金适用于65岁及以上的参保居民。其中,65-74周岁和75周岁以上的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高于各区市5元和10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缴费15年以上的,每超过1年支付1%的基础养老金。重度残疾人按规定享受政府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中,属于政府在达到接受待遇年龄时作出的一次性缴费年限,不视为按上述规定加发基础养老金1%的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总额除以139。重度残疾人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四)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且未补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五)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待遇,从服刑期满次月起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福利不予补发。

(六)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相关人员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1000元;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领取人员死亡后,未注销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登记的。存在多计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要核实多计或冒领的基础养老金和本人个人账户未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规定追回。

(七)参保人不得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对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退还已重复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本人个人账户未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返还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扣除政府补贴后返还。参保人不退还的,由社保机构从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扣除,扣除不足的,从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扣除。

对同时在不同地区领取两次以上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仅保留其首次领取待遇所在地区的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重复领取的待遇停止发放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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