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规定细则 户籍管理规定细则是什么
户籍管理细则如下:1。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益,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户口登记。3.户籍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4.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簿。5.户籍以户为单位。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被赡养人或者邻居应当向婴儿居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公民死亡,在城市或农村安葬前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两次出生和死亡登记。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域的,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领取迁移证。人从农村迁入城市,须持城市劳动部门的就业证明、学校的入学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批准证明,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