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诚信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要求:单位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债务履行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等。在背信的名单里。
所以很多非法学界的朋友问两个问题:
1.如果法定代表人等。没有被列入失信名单,如何督促其履行法院判决?
2.我已经被限制身高了,所以最高法院发文说我不会被列入失信名单。我可以取消身高限制吗?
首先要明白“限高”和“破单”不是一回事!
实践中,限制高消费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什么区别?有些人并不清楚这一点,甚至有些人主张在结束这一执行程序之前,应将所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与法律不符。
关于限制高消费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区别,分享给大家,供大家参考。
限制高消费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异同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可以采取措施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即限制相关人员的高消费和非生活或业务必需的相关消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法院将相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并通过名单数据库向社会统一公告,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人民法院基于执行案件的需要,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的惩戒措施,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它们之间有很多不同之处。
第一,对象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简称《高限规定》)第三条规定,被限制的高消费包括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债务履行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简称《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
第二,条件不同。根据《限高规定》第一条,只要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其他六种情形之一的,方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比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人不一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根据《身高限制条例》第一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止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本执行程序终止前,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消费限制令,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次执行程序结束前,需要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但不一定要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践中,有人主张在终结这一执行程序之前,应将所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与法律规定不符。
第三,内容不同。《限高规定》第三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人不得有九种消费行为;《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告知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行业协会。如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CPPCC委员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通报失信情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通报的目的是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支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选人用人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给予信用惩戒。“一个不诚实在任何地方都是有限的”。
第四,术语不同。高消费限制期间,原则上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截止时间应当为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规定》第一条规定,因其他原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间一般为两年,可以依法延长或者缩短。
5.不同的乐器。对高消费的限制消费令,应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文件到达被处罚人的方式不同。《限高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信用惩戒系统)生成并通过网络终端推送后“下达”。《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作出决定,决定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总之,限制高消费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