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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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普通发票:对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收取款项时,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
发票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一次性全部开具,并加盖公司专用章。
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发票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能否达到。
普通发票开具: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收取款项时,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付款方会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购买废旧物资、农副产品等。);
2.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一次性全部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的存根按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仅限于在本市或本县领购的单位和个人。跨市、县的,应当使用营业地发票;
5.开票单位和个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变更手续;税务登记注销前,应当交验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为其他经营活动付款时,应当向收款人索取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商品名称和金额;
7.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