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到外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管证
外管局是外汇交易的监管机构,监督和规范外汇交易市场的运作。外管局的职能是制定和执行外汇政策,管理外汇流动,监督外汇交易,以及监测外汇市场的发展趋势。外管局可以通过调整外汇管理政策、发布新规定和改变外汇流动模式,来影响和调节外汇交易市场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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