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退休及退休提取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
二。设置基础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离休、退休。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七)离休、退休的;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七条: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八条: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余额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二十五条:公积金中心经职工授权的,可以通过跨部门信息互联核实职工提取业务申请信息,职工无需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核实的,员工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出承诺,公积金中心应当记录承诺内容。公积金中心发现虚假承诺的,按照非法提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二十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在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开立的ⅰ类银行储蓄卡、职工身份证明文件和所需业务文件。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二十七条: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的,受托人为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职工与受托人的关系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不是员工配偶或直系血亲的,提供员工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是单位管理人员的,提供单位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及员工的身份证明。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提取的决定;经审查不批准撤回的,应当告知理由。向住建、民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从业人员行为及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入以上3个工作日。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三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应当积极推进提取全流程,统一线上线下提取业务申请和审核标准。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四十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应当划入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结算账户。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四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结婚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书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利用虚假住房、房屋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利用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疾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八)使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九)使用虚假的自建住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十)利用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提取行为。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违规提取情况属实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公积金中心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其违规提取行为,并纳入不良行为登记,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报送成都信用等相关信用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违法从业人员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应当同时报送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二)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如数退还资金。违规提取资金的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退还资金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采取法律措施追回资金。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四十三条:受托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涉嫌涂改、伪造、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非法提取的,按照《成都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四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政策,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缴工作。
五、办理流程
柜台办理:业务人员审核相关资料-业务人员输入取款信息并核对取款金额-业务人员扫描并保存资料-审计组审核-后台账务处理-业务人员打印取款凭证-员工签字确认-业务人员扫描回执并存档。
网上办理:出票人登录中心官网或手机App—进入“我要取款”模块选择取款类型—如实填写电子表格—扫描数据上传—业务人员审核出票人信息及电子数据—审核小组审核—后台账务处理。
六。处理类型和时限
立即处理一件
七。费用
免费
八。处理结果名称
提取的资金转入员工一级银行的储蓄卡。
九。数量限制
一次
十、处理方法
现场处理,一次到现场。
线上办理,0次到现场。
XI办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处理时间
服务台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 00-17: 00。
网上服务大厅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 00-16: 30。
(二)现场处理的地点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市东华正街42号广电国际大厦6楼)
(三)在线服务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https://www.scsjjj.com/
(四)联系信息
1.窗口咨询:成都市东华正街42号广电国际大厦6楼。
2.在线咨询:官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中心-https://www . scsjgjj . com/info/ilist . JSP?,互动区。Cat_id=10021,四川省住房公积金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手机APP
3.电话咨询:028-86745567 028-86781339 028-86781639028-86746567
政府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1、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情况属实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公积金中心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其违规提取行为,并纳入不良行为登记,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报送成都信用等相关信用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违法从业人员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应当同时报送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二)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如数退还资金。违规提取资金的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退还资金的,公积金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措施追回资金。
2.受委托代理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涉嫌涂改、伪造、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非法提取的,按照《成都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转入提取人已成功绑定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一类银行储蓄卡。
4.本规定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5.本规定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