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规定(时间+对象)
◆办理时间: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办理居住登记。
◆办理对象:西海岸新区流动人口,具体指离开户口所在地,跨市(含县级市),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居住3天以上的人员。即在新区居住3天以上的青岛市外人员和青岛市胶州、平度、莱西人员,属于我区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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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二)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租赁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用人单位、从业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组织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