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加强和规范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我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提升。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佛山市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咨询时间: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21日。征求意见期间如有修改,请与高明区民政局联系。
联系人:颜小姐,电话:0757-88661351。
电子邮箱:qmzj@gaoming.gov.cn。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莲花镇街道沧江路和平巷10号高明区民政局养老服务与慈善股,528500。
附件: 佛山市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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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
2022年2月8日
佛山市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服务机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或者协助提供生活照料、膳食服务、饮食供应、健康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家政服务的一系列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家庭负责、社会参与、以人为本、政策扶持、因地制宜、市场运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区民政局是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目录清单,负责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镇(街道)公共服务办是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政府资助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审批、服务机构的采购招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服务补贴标准和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结算,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委会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的申请和初审;协助调查辖区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协助组织文娱活动、社交、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对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服务设施
第六条镇(街道)应当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设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各镇(街道)要设立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在满足贫困人口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提供短期照料、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等养老服务功能。
第七条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其中,餐饮、医疗服务等服务应当符合相应的卫生、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区民政局应当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指南,有统一的名称和标识。
第八条各村(社区)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可由村(社区)自主管理,也可将政府购买服务的整体或分项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运营。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日间照料、短期照料等专业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满足多层次、多元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三章服务供应
第九条居住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以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老年人不纳入服务范围:
1.委托人患有传染病;
2.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
3.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得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条服务产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生活护理服务:个人清洁、排泄护理等。;
(2)家政服务:客房清洁、更换和洗涤、现场维修等。;
(3)辅助医疗:日常提示、行走辅助服务等。;
(4)康复护理服务:康复训练、日常生活锻炼等。;
(5)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服务、健康咨询等。;
(6)精神慰藉服务:心理咨询等。;
(七)安全救助:定期巡逻、消除隐患等。
(8)紧急处理:意外伤害、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处理;
(9)老人日间护理:助餐、午休等。;
(10)老年食堂:餐饮、送餐等。;
(11)临终关怀:护理服务、心理护理、善后服务等。;
(12)文化娱乐服务:文化教育、户外休闲活动等。;
(13)志愿服务:老人互助、志愿援助等。;
(十四)转介服务:转介服务机构等。;
(15)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镇(街道)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服务机构,确定的服务机构将为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服务。
上门服务采用“五定”法,即定服务人员、定服务对象、定服务时间、定服务地点、定服务项目。服务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服务时间、服务地点和服务项目,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具体服务内容,每次服务后形成服务记录并与客户确认,完整记录现场服务过程。服务期结束后,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料进行规范和整理。
第十二条在服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服务协议或者提供转介服务:
(一)委托人患有严重传染病的;
(二)委托人患有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
(三)服务对象违反服务协议的;
(4)双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协议;
(5)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协议。
符合第(一)、(二)项情形的,由服务机构通知委托人或近亲属到医院治疗;没有委托人或者近亲属的,服务机构应当通知委托人所在村(社区)送医院治疗。
第十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在服务场所和村(社区)公共栏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服务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服务过程,记录检查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人员和服务质量等。),并对服务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章服务经费
第十四条具有本区户籍,居住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三个档次的九类老年人,可以申请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
(一)以下六类老年人享受第一档次服务补贴
1、60周岁及以上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2.低保户中60岁及以上老人;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病故军人遗属、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
4、60周岁及以上市级劳动模范;
5、60周岁及以上1-4级残疾退伍军人;
6.超过100岁的人。
(二)以下两类老年人享受第二档次服务补贴。
7.低收入家庭60岁及以上老年人(低保标准1.5倍以内);
8.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即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
(三)下列1类老年人享受第三等级服务补贴
9.90-99岁的老人。
以上对象只能选择纳入其中一个档次享受补贴。已享受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的补贴。
区民政局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困难老年受助人员的需求,适时调整资助对象范围。
第十五条政府补贴标准
(一)2022年,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标准为:第一档每人每月300元,第二档每人每月200元,第三档每人每月100元。
(2)2023年1月起,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标准为:第一档每人每月400元,第二档每人每月300元,第三档每人每月200元。
第十六条补助标准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充分征求镇(街道)意见,征得区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区级统一标准以外的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的经费,由各镇(街道)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政府补贴居家养老服务的费用,由区、镇(街道)按照5:5的比例承担,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区承担的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由区民政局每半年拨付一次。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于每年6月5日前、12月5日前将服务合同、服务对象名单上报区民政局核查,区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八条批准程序
(1)申请和受理。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孤寡老人户口簿、特困供养人员扶助证、低收入家庭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优抚证。
(2)调查和审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会同村(居)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
(3)公示和确认。审核完成后,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公示栏公示5天。公示结束后,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审核之日的次月起纳入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回复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民政局申请复核。区民政局会同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服务机构应当与补贴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按照镇(街道)公共服务办确定的服务方案提供服务,超出服务方案和补贴标准的费用由对象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在补贴对象身份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调整补贴标准或终止补贴。服务对象死亡或者转入养老机构的,应当及时终止服务关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和用途。擅自变更的,由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受委托经营的应当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申请服务补贴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取消其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社区居家养老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社区居家养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骗取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应当对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每年至少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五条区民政局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管,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和效率,通过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检查居家养老服务质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鼓励服务机构在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基础上,扩大服务对象范围,与其他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其他老年人自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具体服务内容,费用自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年起施行?年份?月份?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年?年份?月份?日,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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