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件
1.大陆居民提供常住户口簿和身份证。
当事人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的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持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居民身份证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
3.香港居民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和香港身份证;
4.澳门居民提供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和澳门居民身份证;
5.台湾省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省居民的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
6.华侨提供有效护照;
7.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3)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发生变更,导致现身份证信息与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4)照片。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需提供3张2寸(宽5.3cm×高3.5cm)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背景为红色;申请补领离婚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2张2寸(宽3.5cm×高5.3cm)单身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1.是最近6个月拍摄的;
2.正面形象,头脸不歪斜不侧翻,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党是否免冠、听话;
4.不要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要同底板,红底;
6.头部要占照片的2/3。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夸张表情和佩戴有损严肃性的服装配饰的照片。
三、工作流程
(1)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商议办理时间,登录广东省婚姻登记预约系统,提前预约补领时间和补领机关。广东省婚姻登记预约系统可通过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广东民政”、“广东省事”或网页登录。
(二)申请人向原结婚(离婚)登记机关或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三)婚姻登记申请提交的文件;必要时可以向申请人询问情况,做笔录,由申请人阅后签名、按手印、注明日期。
(4)申请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声明人”一栏的签名由声明人当着宣誓监督人(婚姻登记员)的面填写并按手印。受他人委托的,受托人应当在“申报人”栏内签署委托人姓名和受托人姓名,并按指印书写当日日期。
(五)婚姻登记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进行审核,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顶替条件者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