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名客户理财被坑万,一审无责二审改判:银行担责%,怎么看?

华夏银行名客户理财被坑万,一审无责二审改判:银行担责%,怎么看?,第1张

本案中,个人支持二审法院的观点。犯罪嫌疑人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高度相似,具有一定的迷惑性。银行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存在一定的管理疏漏,间接帮助了犯罪分子实现其犯罪目的。所以我觉得按照他的过错来定20%的过错是没有问题的。

概要:2013年9月至2014年,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客户经理沈某向43人私自销售“理财产品”,通过“京裕里、房改区”等项目帮助、张等人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余万元。客户发现理财无法兑付后,向银行维权,却被银行告知客户购买的不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二审判决变更原因:二审法院变更判决,认为:

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个人理财等金融服务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专业性和理智判断性,这就要求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必须具有高度的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关系要求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内部自律机制。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负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违反上述审慎管理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应当认定为有过错。

本案中,沈在担任客户经理时,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的方式与私下销售非银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基本一致。这样一来,两类产品的差价缩小,客观上为沈销售非银行理财产品提供了条件。

同时,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能够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规避员工私售行为带来的风险,但该行未能通过有效的内控措施发现并纠正员工私售行为。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内部管理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存在过错。

个人观点:普通大众出于对银行的信任,不会怀疑自己的理财产品。即使高息产品确实在银行交易,由银行的工作人员接收,任何人也很难分辨。况且普通大众对理财产品的认知远不如银行的工作人员专业。所以银行的过错在于没有形成有效的控制机制,防止员工以银行的名义吸收资金,间接让这种情况发生。因此,银行不承担责任将使银行难以控制其内部管理系统。

在有能力和条件控制的情况下,银行的责任应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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