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辩护思维

刑事案件的辩护思维,第1张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刑事辩护和“战斗”一样,需要战略部署、战术,需要实体法提供的弹药,需要程序法发射的枪支。在生命和自由面前,容不得任何懈怠和怠慢。刑事辩护也可以提升为一门艺术,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依职权诉讼模式逐渐吸收了诉讼主义的成分,不具备公权力的强制刑事辩护。为了有效地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打头阵、说理或调解,再将实战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娴熟技能和敏锐智慧提升到最高境界,可谓是一门艺术。那么,刑事辩护是一门怎样的艺术呢?

[1]

刑事辩护首先是一门对抗的艺术。在刑事诉讼结构中引入辩护功能,是为了平等地武装和保护弱势的被告人,弥补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力悬殊,防御和抵制公权力的滥用。因此建议辩护为对抗而生,以推翻或削弱检方的指控,打破检方的指控体系和证据链。因此,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者陈瑞华教授说,刑事辩护通常是一种对抗的艺术。这种对立在无罪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中尤为突出。一是旨在彻底推翻公诉机关的指控,二是旨在裁定侦查、公诉、审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在进行这两种辩护时,控辩双方通常处于紧张的冲突和激烈的诉讼对抗中,这就需要律师有足够的勇气和决心去争取自己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辩护意见一般都难以被法院采纳。

在此背景下,陈瑞华教授提出了这样一个思路,即先进行无罪辩护,再发现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程序上的瑕疵和疑点,并针对这些瑕疵和疑点进行程序性辩护,以促使法院采取量刑从轻的辩护策略。疑罪从无是理论界一直呼吁和倡导的一个基本原则。陈瑞华教授认为,在当前特殊的司法环境下,还应该重视疑罪从轻。但是,无论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和安排,即使律师把无罪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作为战略威慑武器,也必须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他们不能为了对质而对质,只能为了无罪而无罪辩护,从而失去了有利于委托人的量刑辩护机会。更不能为了自我炒作而进行对抗性的表演,这样既达不到从轻处罚的效果,反而可能让自己的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所谓的对抗,应该是有理有据,有所克制,是在不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的对抗,是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有价值的对抗,可以称之为一门艺术。

[2]

刑事辩护也是一种妥协的艺术。除了诉讼对抗,辩护律师还有其他说服法官的手段和方式,那就是适度的谈判和妥协。这是陈瑞华教授的另一种观点,即通过接受或部分认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观点,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辩护活动多以量刑辩护的形式体现,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辩护律师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能预测各种情况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有换位思考的能力,有让人愿意倾听和采纳意见的口才,然后向司法机关做出一定的妥协,通过协商来换取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妥协和协商是建立在控、辩、审三大职能之间仍然存在合作关系的基础上的。不能因为控辩双方的冲突和对抗,就忽略了真正的合作关系。毕竟,追求公平正义是法律职业者追求的终极目标。陈瑞华教授指出,刑事辩护律师不仅要热衷于对抗辩护,而且要高度重视妥协辩护,总结经验,掌握要领,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的辩护技能。

在司法实践中,所有刑事案件的80%左右都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包括速裁程序,案件数量巨大。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案件将进一步简化,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辩护律师通过妥协、调解、沟通、协商,协助当事人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说服当事人积极返还赃物并认罪悔罪,将无罪辩护空的案件尽快推向速裁或简易程序的轨道,确保当事人在程序和实体上得到宽大处理,争取最大限度的量刑优惠,既很好地实现了辩护功能,又体现了基于合作的合作关系。

[3]

归根结底,刑事辩护是一门说服的艺术。无论是对抗还是妥协,都是为了“说服”。说服,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说服法官,因为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核心,侦查起诉阶段是审判的准备程序,是为法庭审判收集和准备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大恶极,应当在审判阶段解决。因此,审判阶段是律师辩护的最重要场合。在这种场合,辩护律师的意见能否得到法官的充分重视、审查和采纳,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辩护职能、诉讼权利和刑事责任的实现。因此,就连陈瑞华教授也说,刑事辩护本质上是一门说服法官的艺术。

笔者也认识到说服法官实现辩护功能的重大意义。虽然侦查和起诉这两个审前程序都是准备程序,但收集的证据对审判阶段的辩护效果有直接影响。而且在侦查和起诉两个阶段,还存在直接犯罪的可能,比如撤案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效果相当于审判阶段做出的无罪判决。如果说服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的侦查人员提前撤销无罪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当前取保候审适用率较低的司法形势下,可以使当事人减刑入狱,更有利于辩护功能的实现。此外,即使是轻微防卫犯罪的案件,量刑情节的确定也取决于审前程序中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准备。比如,即使当事人有检举、揭发行为,也必须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侦查机关是否积极核实,有时需要律师进行沟通和说服。这种辩护不同于法庭上的直接辩护,但仍有助于辩护功能的实现。因此,辩护律师不仅要重视审判程序的辩护,还要重视审前辩护。他们还应该知道说服法官、调查员(警官)和检察官(检察官)的艺术。两者结合才能实现防御功能。(楼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所)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聚客百科

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608982.html

()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07-05
下一篇 2022-07-05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