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系统包括哪些内容

矿井通风系统包括哪些内容,第1张

(1)通风方式分为三类:中央式、对角式、混合式。

(2)通风方法即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法有抽出式、压入式两种。 抽出式通风的特点:负压通风;矿井空气压力低于同标高大气压力;从地面向井下漏风;停风时,在过渡期内,矿井空气压力由负压过渡到大气压力,相对升高,不会导致有害气体大量涌出。

压入式通风的特点:与抽出式相反,正压通风;矿井空气压力高于同标高大气压力;从井下向地面漏风;停风时,在过渡期内,矿井空气压力由正压过渡到大气压力,相对降低,可能会导致有害气体大量涌出。

(3)通风网路即矿井通风系统中风路的连接形式,分串联、并联和角联三种。

矿井通风是指将新鲜空气输入矿井下,增加氧气浓度,以稀释并排除矿井中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是: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满足人员对氧气的需要;冲淡井下有害气体和粉尘,保证安全生产;调节井下气候,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为了使井下风流沿指定路线流动分配,就必须在某些巷道内建筑引导控制风流的构筑物即通风设施,它分为引导风流和隔断风流的设施。新建大型矿井通风系统以对角式、分区式为主,改扩建的生产矿井以混合式为主。

�0�2�0�2�0�2 煤矿井工生产是地下作业,自然条件比较复杂。地面空气在进入井下并流经各作业场所的过程中,将掺入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成分逐渐发生变化。同时,由于地热作用,人体和机械的散热、水分的蒸发等,井下空气的温度和湿度都会显著提高,造成不良的气候条件。因此,对矿井必须进行通风。�0�2�0�2�0�2 矿井通风的任务是:�0�2�0�2�0�2 (1)供给足够的井下工作人员呼吸用的新鲜空气。�0�2�0�2�0�2 (2)冲淡和排除有害气体及浮游矿尘,使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0�2�0�2�0�2 (3)提供适宜的温、湿度良好的气候条件;维持合适的劳动条件。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

发布日期2005-05-13

生效日期2005-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

(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的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按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监察执法力度。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为单位。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矿井通风能力后,要将结果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日内核定完成:

(一)通风系统发生变化;

(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三)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四)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

(五)其他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监察、组织指导全国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六、从事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核定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核定工作,并对核定结果负责。对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2005年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要于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在《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印发前已按《若干规定》完成了生产能力核定的省(区、市),要依据《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组织对矿井通风能力进行一次复核,并取已核定结果与复核结果两者中的低者作为最终的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八、对《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以利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

一、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

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通风能力之和。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采用总体核算法或由里向外核算法计算。

方法一(总体核算法,产量在30万吨/年以下矿井可使用本法):

1.公式一(较适用于低瓦斯矿井):

(万t/a)

式中:

P–通风能力,万t/a;

Q–矿井总进风量,m3/min;

q–平均日产一吨煤需要的风量, m3/t;

K–矿井通风系数。取13~15,取值范围不得低于此取值范围,并结合当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瓦斯不超限的系数。

进行q计算时,首先应对上年度供风量的安全、合理、经济性进行认真分析与评价,对上年度生产能力安排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分析与评价,对串联和瓦斯超限等因素掩盖的吨煤供风量不足要加以修正,q计算应考虑近三年来的变化,取其合理值。

2.公式二(较适用于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有冲击地压的矿井):

P =

式中:

P –通风能力,万t/a;

Q入–矿井总进风量,m3/min;

00926–总回风巷按瓦斯浓度不超075%核算为单位分钟的常数;

q相–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m3 /t;在通风能力核定时,当矿井有瓦斯抽放时,q相应扣除矿井永久抽放系统所抽的瓦斯量。q相取值不小于10,小于10时按10计算。扣减瓦斯抽放量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与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无关的抽放量不得扣减(如封闭已开采完的采区进行瓦斯抽放作为瓦斯利用补充源等);

②未计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算范围的瓦斯抽放量不得扣除;

③扣除部分的瓦斯抽放量取当年平均值;

风流所经过的整个路线称为矿井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是由扇风机和通风网路两部分组成的

风流由人风井口进入矿井后,经过井下各用风场所,然后进入回风井,由回风井排出矿井根据风流获得的动力来源不同,矿井通风可分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两种(1)自然通风 利用自然因素产生的通风动力,使空气在井下巷道流动的通风方法叫做自然通风自然通风的风压一般都比较小,且不稳定,所以《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一矿井都必须采用机械通风(2)机械通风 利用扇风机运转产生的通风动力,使空气在井下巷道流动的通风方法叫做机械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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