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税费

如何计算税费,第1张

税金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率(%)

拓展内容

税款,按税收条例向征税对象收取的钱。对于补缴与追征税款来说,其主要的区别在于发生补税的情况不同,主要的情况有四个方面,补税来说,纳税人由于须知借了税目或是税率计算错误,所造成的少缴纳税款的情况,或是因为偷税或是抗税等问题使得无法对税款进行征收或是未进行缴纳的税款,或是因为税法的修订所造成的必须要补缴的税款,或是因为工作人员疏忽所造成的少征收的税款。

税额计算公式是什么

税额计算是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其他具体情况,对其应税事项,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采取一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税额计算公式是什么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税额计算公式是什么

每种税都明确规定了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公式,但其基本计算方法相同,即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二、概念

1)计税单位,亦称计税标准、课税单位。它是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缴纳标准,是课税对象的量化。计税单位分为从价计税、从量计税和混合计税三种。

2)计税价格。对从价计征的税种,税率一经确定,应纳税额的多少就取决于计税价格。按计税价格是否包含税款划分,计税价格又分为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两种。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但在实际工作中,分步计算比较繁琐,一般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计算土地值税税额,可以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税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分别为二、三、四级的速算扣除系数。

二土地增值额的确定

土地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1、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确定

⑴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①货币收入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款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这些类型的收入其实质都是转让方因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而向取的价款。货币收入一般比较容易确定。

②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等。实物收入的价值不太容易确定,一般要对这些实物形态的财产进估价。

③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誉权等。这种类型的收入比较少见,其价值需要进行专门的评估。

⑵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一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对于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一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

1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2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典型例题

2011年某居民企业取得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发生主营业务成本26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新产品技术开发费用4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营业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用上述两种方法计算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直接法: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4000×15%=6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000-2600-[(770-650)+600] -(480+40×50%)-60-(160-120)=80(万元)

2间接法:

会计利润=4000-2600-770-480-60-(160-120)=5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650-4000×15%=650-600=50(万元)

三新费用加计扣除=40×50%=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50-20=80(万元)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一、实行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其中,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目前我国对啤酒、黄酒、成品油等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二、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消费税应税销售额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基数。

销售额的确定包括以下内容:

1、应税销售行为:

(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①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②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

③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

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

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价款是含增值税的需要换算,其换算公式如下: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5)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6)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7)对于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8)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三、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卷烟、 白酒实行此种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1、卷烟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其中,45%是指卷烟流通环节的平均费用率和平均利润率。

2、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35%)

3、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税。

1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其他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2)国家税务总局选择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60%。计税公式: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该品牌、规格白酒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核定比例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孰高原则)

(4)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5)白酒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四)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补:对于增值税应以“平均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五)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采用按照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

(六)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2012新增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征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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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公式如下:

1、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3、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税率;

4、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减免税额减抵免税额等于乘以适用税率减减免税额减抵免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于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政策,而且有不同的税种,所以不能一概而论,一般就是本金(需要缴税部分)乘以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请注意,这里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亏损的概念,都是企业所得税上的概念。

但实际上我们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方法算出所得额么?不行!因为企业所得税上没有专门的会计,没有自己的核算体系,怎么能算得出这么复杂的所得呢。

于是实务中我们只能借助现成的会计核算,在会计核算出“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税会差异的调整、税收优惠的调整,才能调整出税收上的“应纳税所得额”。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就是按这个思路设计的,申报表主表的第一部分是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这是整个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础和起点,在此基础上,我们按照税法的口径,把收入的税会差异、扣除的税会差异、优惠的税会差异等进行调整,才算出税收上“应纳税所得额”。这种计算方法,我们还给它取了个好听的名字:间接计算法。

讲汇算清缴,讲这么多理论问题有什么用?还真的有用,有用在三点:

第一,只有了解企业所得税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才能对现有的年度申报表体系有更深的认识,才会知道怎么去进行税收和会计的差异调整。

第二,只有了解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我们的税务管理人员才会认识到纳税人健全、规范的会计核算,对税收征管意味着什么,我们管理的着力点和管理的基础应该放在哪。

第三,只有了解企业所得税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才会在实务中弄清楚,汇算清缴时哪些税会差异必须进行调整,哪些不需要进行调整。举个例子:企业2016年12月购进原材料一批,价格30万元,当年未领用投入生产,到2017年5月31日仍未取得发票,办理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该事项需要纳税调整么?答案是:不需作纳税调整,因为没有计入当期利润总额。

税收一般=总额×税率。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此处税率为17%,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一般情况,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关税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复合计征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5、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稿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1—30%),其他各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计算税费全部的内容,包括:如何计算税费、税额计算公式是什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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