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廉银最初只发放给督抚以下地方官,对京官实双俸,后则一体照发

养廉银最初只发放给督抚以下地方官,对京官实双俸,后则一体照发,第1张

养廉银最初只发放给督抚以下地方官,对京官实双俸,后则一体照发

“清行”是雍正二年(1724年)清朝雍正帝为避免官员腐败而设立的高薪养廉制度。所谓“守清行”,正如创始人雍正帝所说:“因官员受贿,我们时有耳闻,故取此名。顾名思义,我们愿意坦诚相待。”其本意是借高薪培养官员的清廉习惯,进而避免腐败。

据《清议典例》记载,京外各等级官员的俸禄具体数字如下:“俸禄一百八两,俸禄一百八两,米一百八两;是以,从二品,一百五十五两,米一百五十斛...是从七品,四十五梁,米四十五斛;郑、丛八品、42梁、米:郑九品、33两一钱一点四成、米三胡一斗一升四合一、从九品、31两五钱二分、米31胡五斗二升”。

从这个记录可以看出,清朝官员的工资确实微薄。以正七品地方知府为例,其年薪只有45两,平均下来,一个月只有3两。试想一下,凭这点微薄的工资,怎么支撑他雇佣师爷、收皂工、管家、仆人、婢女的开销?正如清朝御史赵静所说:“以知府论为例,月薪三百两,一家一日,还得五六块钱喂马。月薪不到五六天,还饿二十多天。”如果按照当时普通官员的生活水平来算,一个知府一月的工资最多只能支撑五六天的开销,剩下的二十天。

但是,试想一下,大多数官员是如何吃糠喝瘦的。他们辛辛苦苦考上科举,不是为了继续过穷日子,而是为了享受荣华富贵,成为那个人的主宰。所以,在朝廷发的俸禄不足以让他们过上奢侈生活的前提下,为了过上这种奢侈的生活,他们自然想到利用自己的权力去受贿枉法,敲诈勒索,为自己谋取“福利”。此时是“州县收回民财,其老板苛求州县。遇有公事,加私征,名目繁多,五花八门。”地方官员为他们统治下的人民制造各种借口,而北京官员对地方官员要求太多。地方官员到北京办事,都想尽办法发财。地方官员要想让六个部门办事,就得祭出“部门费”,地方政府一句话,这时候不管是北京官员还是地方官员,都只是想尽办法掠夺百姓的财富,却对为民求情一无所知。因此,雍正王朝整顿吏治问题势在必行。如果不整顿,清朝真的很快就要灭亡了。

但是,如上所述,清朝官员腐败的原因有很多,但绝对离不开官员的低薪。试想,一个官员一个月的工资还不够养家糊口。只能是五六天的正常开销。你能指望他清正廉明,为民请命吗?平心而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所以对于雍正帝来说,要想整治官员的腐败,首先解决的就是官员的低薪。正如雍正所说:“若计稳而悦...无论其禀赋如何,一般都禁止打扰当地人,以免家庭所有成员都不以为然”。所以基于这个原因,雍正帝实行了“守廉钱”制度,把守廉钱给官员,让他们靠守廉钱来维持日常生活,而不是靠贪污受贿来满足日常需要,从而改善官员施政,使之明朗化。

当然,雍正帝推行“清廉银行”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名正言顺的终极报复,谁来打击贪官污吏。毕竟,如果雍正帝过去在俸禄低的时候就实行严格的反腐措施,官员们早就以俸禄太低不能养家糊口为借口,在雍正帝停止反腐了。如果实行“高薪养廉”的政策,官员们显然就失去了腐败的理由,这样一来,雍正帝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进行反腐行动了。

事实上,这是真的。“筹贱银”出台后不久,雍正帝就下令:“再有私企老板,主管巡抚严惩不贷。”

雍正帝的“守清行”,起初主要是针对巡抚以下的地方官员,如政治使节、按察使、道士、知县、府县等。但这种针对性必然会导致一个问题,就是北京官员的心理会变得极度不平衡,会出现躁动不安的倾向。我也这么认为。京官和地方官同时是大臣。地方官每年最低能享受一百两,最多能享受两万两,筹集廉政钱,而京官什么都没有,工资还低,没法维持生计。谁受得了?

于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雍正六年(1728年),雍正帝在北京对中国官员实行双薪制,即领取双薪双饭,同时还实行“守清行”制度。但与地方公务员从“烧银”中获取不同,北京的中国官员从各省上缴的白银和国库盈余中获取。

此外,雍正时期,“廉银”也分发给武职,但数量远低于文官。

乾隆时期,“养廉银”的发行范围进一步扩大。雍正时期,不列入“养廉银”的发放范围,如知行、总判、县丞。从此,所有官员,无论是北京官员还是地方官员,无论文武职位,都有“养廉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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