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抚制度的变化

督抚制度的变化,第1张

督抚制度经历了从非常态到常态化的一个变化过程。

督抚总督巡抚的合称,最早出现于明朝洪武年间,朱元璋命皇太子朱标巡抚陕西,这个时候巡抚也还只是临时性派遣工作。从督抚设置的时间上来看,督抚的设立经历了从非常态到常态化的一个过程,期间经常出现罢设的情况。

天顺、正德年间,尽管督抚屡有罢设,但由于督抚本身具有不可替代的中央衔接地方行政职能,最终在嘉靖年间成为了一种常设职务。

从设置督抚的地域看,这个涉及的地区是迅速扩大的。宣德五年时设置的巡抚只有六名。此后陆续增设,到了正统年间,全国十三布政司、两京、九边都已全部设置巡抚。

明清督抚制度的特点

1、统治者对督抚监察体制的高度重视,明清统治者对督抚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制度上赋予督抚很大的权力。

2、督抚在处理地方事务中随事监督。督抚作为地方最高行政首长的身份坐镇地方,总督有“综治军民,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修伤封疆”之权。

3、督抚权力受到制度的制衡。从制度的表面来看,督抚行政权和监察权合一,容易造成地方长官权力垄断,与中央集权产生矛盾,不利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发展。

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清督抚制是在明代后期临时军政体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明朝后期面对关外战争和农民起义,为应变处理一些战略区域内的急务,便将中央京官派往地方,总辖一方大区(往往跨数省)内的一切军政,称“хх总督”或巡抚。如“蓟辽总督”、“三边总督”等。明末的督抚均是应战事而设的临时性虚衔。清代演变为地方最高固定长官,被称为封疆大吏。清初一省或数省设总督一人(从一品),各省设巡抚一人(从二品)。至乾隆年间,内地各省确定为八总督、十八巡抚。

巡抚为主管一省军政的最高长官。总督权力比巡抚大得多,但与巡抚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总督和巡抚都是对上直接听命于皇帝。这一制度既能够有效地控制地方,又能防止地方拥兵自重情况的发生。此外,每省还沿明制继续设布政使(掌民政、财赋)、按察使(掌司法)。各省还设有提督学政一人(掌教育、科举)。

督抚平级,都是一省的长官。总督一般是 “武职” ,有 “将军” 衔 ,重点管军;巡抚一般都是某某大夫,主管民政 。 大都是 “正二品” ,也有也有从一品的。 督抚,称为 “封疆大吏” ,位高权重 ,根子硬 ,有 “通天” 的本事 。 湖广总督 张之洞,一生清廉,死时家中无钱按规格办丧事; 甘凉总督 左宗棠,六十高龄,率大军收复新疆; 哎!那时、那人、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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