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刚要“前列腺按摩”却被抓,反驳称:我是正常消费,不是嫖娼

男子刚要“前列腺按摩”却被抓,反驳称:我是正常消费,不是嫖娼,第1张

男子刚要“前列腺按摩”却被抓,反驳称:我是正常消费,不是嫖娼

文|仙仙

前不久看到一个帖子,内容很无语。

39岁的李志成已经结婚十年了。虽然他和他的妻子顾不能说他们有多爱对方,但经过十年的风风雨雨,他们已经有了没有激情的感情。

在顾雪眼里,丈夫一直是个老实本分的人,从来没有越界。这样的男人虽然不会有什么大本事,但也不会惹事。

但是那天晚上,顾雪接到了警察的电话,说李志成嫖娼被抓了,这让顾雪大吃一惊。她的第一反应是不是有什么误会?她立即赶到警察局,她知道了一切,李志成感到委屈。

当天,李志以为自己要加班,提前告诉了妻子,结果只加班了半个多小时就下班了。然而,这几天几乎天天加班,已经让李志成身心俱疲,一想到不能这么早回家,他就想找个地方按摩一下,调节一下神经。

于是,我马上通过手机平台搜索附近的按摩店,很快就在附近找到了一家按摩会所,提供两种服务,一种199元,一种299元。

因为价格符合他的心理预期,他马上联系了商家。因为平台上没有按摩会所的具体地址,李志成只好给对方打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位名叫黄的女士。聊了一会儿,黄向介绍了不同价位的服务,特别是299元的服务,而也选择了这个。

之后,我在黄的指示下找到了一个具体的地方,接待的正是黄本人。她虽然长相不甜,但身材一流,是那种让人看了很心动的类型。在黄的带领下,来到一个房间洗了个澡后准备接受服务。黄也坐在床的一角。

但就在这时,房间突然被警察推开,表示要进行例行调查,将和黄带走。经询问,和黄初步承认,由于紧张害怕,这款299元的按摩套餐中有“前列腺按摩”一项。事实上,这是一种指缝男性器官的服务,所以他们认定李志成属于嫖娼,然后打电话给李志成的妻子顾雪。

被认定为嫖娼不仅让顾雪吃惊,也让李志成吃惊。他冷静下来后,一直声称自己是正常消费者,不是嫖娼,因为一方面“前列腺按摩”一直在那里介绍,另一方面警察进来的时候,他根本没有按,也不属于什么。

现在,尤其是当他的妻子知道这件事时,李志成感到更加无语。但顾雪的脑子里只有“嫖娼”和“老公被警察抓了”这两个字,她立刻和李志成吵了起来,甚至扬言要离婚,李志成丢不起这个人。

那么李志成属于嫖娼吗?当然属于!黄在介绍299元的服务时,一定是说明了这里的项目,一定是重点说了“前列腺按摩”,这说明很清楚自己接下来要面对的是什么,也知道根本不对,但还是联系了黄,和她一起走进房间,洗澡,准备服务。

毫无疑问,这件事本身就属于嫖娼,只是因为中途被警察查了才没有发生。但这并不意味着李志成没有犯罪,因为他嫖娼无疑,只是属于情节较轻的类型。

除了法律的外衣,李志成根本不应该这样做。成年后,他有着严肃的社会地位和合法的妻子。即使有,也要找正规按摩院,并告知妻子。但他偷偷这么做,是因为他知道自己接下来要面对的是什么,但他还是这么做了,这是对自己、对婚姻、对妻子的不尊重。所以,在一切公开后,他最终被妻子抓住并离婚,绝非偶然。

其实,李志成和出轨没什么区别,她的心已经飘到了别的地方。那么家里还剩下几个老婆?涉及“黄”的危害说一万遍,成年后的李志成不懂吗?他当然有,但他不懂自制力和克制力。他只能说他活该。

最可怜的是顾雪。好像他老公家里有老婆也能做这种事。看起来他只是放松一下,其实他以前有过类似的行为吗,经常去这么脏的地方会不会生病?这不仅是对婚姻和李志成本人的不负责任,也不利于顾雪作为一个女人的健康。

说一千,说一万,对性的爱是幸福,但对性的爱只是无尽的悲伤和痛苦。做人真的要时刻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许人都是“贪婪的,有性的”,但作为人,除了自然,更应该懂得尊重,理解,控制,珍惜。

有一段感情,有一段婚姻,都不容易。不要犯错误。人生最重要的不是充满激情,而是脚踏实地这种幸福是长久而幸福的。否则,如果为了一时的快乐而失去一生的快乐,那是多少钱?婚姻不易,可做可珍惜!

阅读延伸

男方出2000元过夜费,强行发生第四次关系,妓女崩溃后报警。

2020年,吴川市公安局接到一起“奇葩”报警。报警人是一名涉嫌卖淫的违法嫌疑人。到底是什么样的?让我们来看看!

凌晨3时许,李某(男,23岁,湖南省娄底市人)到某会所按摩,按摩技师谢某(女,29岁,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人)经两人商量后私下达成“协议”,由谢某为李某提供卖淫服务。

但在这个过程中,谢导致了李的受伤。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因谢无法达到李要求的赔偿金额,遂报警。

解放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将李、谢带回派出所调查。根据她们的陈述,警方发现她们涉嫌卖淫,于是对她们进行了盘问。经询问,谢某对卖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李某对卖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谢某、李某因实施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王今年二十八岁。他在父母眼里是标准的大龄青年。他原本有一份很不错的职业——在电视台当记者,应该不愁找不到女朋友,但他长期养成的一个坏习惯限制了他的情感发展。

这个坏习惯就是他经常有嫖娼行为。不仅如此,王根本不在乎嫖娼,更没有违法的意识。没有女朋友也没关系。

这一次,王遇到了一个年轻漂亮的妓女,见对方亭亭玉立,面容姣好。他大方地表示,几百块钱发生性关系的代价太少,愿意付给那个叫朱的女学生2000元,条件是对方可以陪他一个晚上。朱小姐见能拿到这么多钱,当然爽快地答应了。

当天晚上,王预付了2000元后,两人在短时间内先后发生了三次关系。

此时的朱已经筋疲力尽,他觉得筋疲力尽,不想再继续了。但王不知道是精力旺盛还是觉得自己付出了,他想发生第四次关系。但这一要求被朱断然拒绝,她说自己太困了,睡不着。

见其支付了高额的过夜费用,王认为朱某当晚必须无条件满足其所有要求。所以不顾朱的反抗,强行和他发生了第四次关系。朱觉得无比委屈,认为自己被强奸了,于是选择报警。

警察赶到后,王认为自己是无辜的。他拿出手机,给民警看了他和朱某的聊天记录。他以为双方约定一夜不限次数的做爱,他只是按照事先协商的约定行事。

法律界人士表示,卖淫是违法的,双方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前三次朱某愿意配合,可以按嫖娼处理。但第四次,明显违背女性意愿,这已经涉嫌强奸。

21岁的大学生朱(音译)半夜被一名女子带到火车站附近的住处。女子问朱需不需要泄愤,价格便宜。

朱某同意后,交给50元,并与48岁的卖淫女牛某达成嫖娼协议。

然而,由于年龄的关系,朱已经有20分钟没有和妞妞做爱了。

为了接手接下来的生意,牛催着朱快点,说大部分人5分钟就做完了。这时,她做了5单。

朱仍然心情很好,所以妞妞拒绝继续发生性关系。

朱某大怒,对牛某拳打脚踢数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又过了20分钟,朱讲完了。

牛觉得委屈,立即报警。经鉴定,为轻伤。

朱、牛卖淫应给予行政处罚。

朱以金钱换取发生性关系的机会,而牛则以50元的金钱出卖自己的身体。他们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事情发生在2018年5月28日,警方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某街道从事卖淫活动。当你听到警报时,你要报警。当警察到达现场时,他们发现是那个女人滑倒了。这难道不是一件令人惊讶的事情吗?你自己做出这么不光彩的事,还报警,怕大家不知道?

一问才知道,他们是微信认识的。找刺激,男方告诉女方,只要女方愿意陪他,他愿意出一万块钱。这个数字让女人很激动,她欣然同意了。然而,事成之后,男方只愿意出2000元。这两个人之间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愤怒之下,女子选择了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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