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广州市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第1张

广州市户口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资料?

轮候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对象)应当完整、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3.户籍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进行核查。

四。居民身份证:

(1)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以供核实;未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以备核查。

(2)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广州市区户籍,但在广州工作或居住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广州市居住证进行核查。

五、结婚证:申请人的结婚证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提供结婚证和丧偶证明。

六。房屋证明:

(一)租赁房屋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借款人出具的由贷款人出具的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条件申请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象享有宅基地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有要求的,需提供村委会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是否享有宅基地的相关证明。

(二)工作单位提交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证明》原件;

(3)继承住房的,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申请声明》及相关证明:1。放弃继承的住房,需要提供放弃继承的公证书;2.按照约定份额继承的,需要提供继承公证书;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的,需要提供继承报告。

七。收入证明:

(1)申请人为在职职工的,提供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是指申请人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情况的文件);申请人有集体分红的,还应提供村(居)委会等集体出具的收入(集体分红)证明。

(2)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及退休办出具的详细养老金或收入证明。在外地领取退休金的,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详细的退休金证明;

2.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就业创业证明复印件;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不能提供就业创业证明的,需要到当时办理灵活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经营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证明等证明文件;

5.在校学生应提供有效的《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

6.申请人因其他原因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家庭财产证明:

(一)拥有工商物业、车位、协议买卖物业的,提供产权证和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清查机构评估的财产,还应当填写《财产价格评估申报表》。在广州以外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最近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

(2)拥有机动车的,需提供机动车价格认定申报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机动车近期彩色照片;

九。因上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广州市区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十、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共同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进行验证(未满18周岁的学生或全日制学生可免),违反计划生育的需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相关证明进行验证。

11.属于市总工会批准的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职工或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当时有效的特困职工救助供养证、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明复印件。

十二、属于自有房产被依法征收(拆迁)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十三、被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见义勇为家庭由区级以上各级政府评定,劳动模范由市级以上各级政府表彰,并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四、属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困难证明复印件。

十五。孤儿年满16周岁以上,单独申请的,应当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六、由市、区政府社会(儿童)福利机构举办的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人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十七、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广州市养老机构工作的,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与广州市养老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八、属于原承租华侨住房被退回房主的,已腾空原承租住房的家庭,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九、属于复员和退伍军人家属的,提供复员证或退伍证复印件。

20.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的,提供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二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复印件应为A4尺寸。

意向登记材料(需要获得有效的轮候号才能登记意向)

(1)意向登记表原件。

gt2021年广州户籍公租房分配意向登记表

(2)户籍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进行核查。

(三)身份证:申请人与共同申请身份证的家庭成员核对(未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未申请身份证的,可提供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申请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区户籍但在广州工作或居住的,还应提供居住证或工作单位证明复印件,以备核查。

(4)结婚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提供结婚证和丧偶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原件。

(6)提供优先配租对象的相关证明(仍在有效期内):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独的老人;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的家庭成员;产权房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民政部门批准的低收入家庭、贫困人口或贫困职工家庭;属于区级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被市级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是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中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原租赁华侨房屋已退还业主,已腾退原租赁房屋的家庭,提供原租赁房屋的出租(管理)单位出具的房屋退还原业主证明和腾退声明;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及与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军人复员证明、烈士遗属证明、退伍或辞职部队移交政府安置证明、退伍军人证明;不能出售的国有“僵尸企业”存量公房职工证明(由企业或其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版本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镇领取)。

(7)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计划生育证明的家庭成员(年满50周岁者可免),未婚者需提供未婚证明以供核实(未满18周岁者或全日制学生可免)。

提交上述第(2)项至第(7)项的复印件,原件提供给工作人员核对。

★在意向登记审核过程中,街道、区两级部门审核人员如发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料的,视为放弃本次意向登记。

★未如实填写意向登记表、提交相关资料的,取消本次配租资格。

资格审查材料(意向登记通过后方可进行资格审查)

(1)审核表格及所需材料:

1)原始评审表;

2)户籍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进行核查。

3)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进行验证;申请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户籍,但在广州工作或居住的,需提供广州市居住证进行验证;如果没有居住证,可以提供社保证明、单位工作证明或者劳动合同进行验证。

4)孤儿年满16周岁,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结婚证:申请人的结婚证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提供结婚证和丧偶证明。

6)因上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广州市区户籍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7)住房证明:租赁住房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借款人出具的由贷款人出具的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条件申请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工作单位提交的承租单位公有住房证明原件。

8)民政部门批准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或特困职工家庭,提供有效期内的《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特困职工救助供养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明》复印件。

9)属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含《残疾军人证》)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退职军人、复员军人。之前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0)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申请计划生育证明(年满50周岁以上者可免);未婚者需提供未婚证明核实(未满18周岁者或全日制学生可免)。

11)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中的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应提交其未婚证明和《广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人安置申请表》复印件,由儿童福利机构和业务部门审核盖章。

12)其他证明材料。

(2)申报表、授权委托书及所需资料(轮候期间)(如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发生变化,须同时提交申报表、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资料。):

1)报关单原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以供核对;未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以备核查。申请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区户籍(含港澳台及非本市户籍)但在广州工作或居住的,除提供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广州市居住证或工作单位证明,以供核查。

4)家庭财产证明:

●拥有工商业房产、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等的,需提供房产所有权证和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清查机构评估的财产,还应当填写《财产价格评估申报表》。在广州以外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最近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

●拥有机动车的,需提供机动车信息申报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机动车近期彩色照片。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复印件应为A4尺寸。

备注:符合配租条件的受让人到户籍所在地镇提交审核表、申报表、授权函及相关材料。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发生变化的,需提交申报表、委托书及核对经济状况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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