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年度所得税汇算

个税年度所得税汇算,第1张

什么是个税年度汇算?

什么是年纳税结算?

201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除了提高“起征点”,新增6项专项附加扣除外,还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有利于平衡不同的所得税负担,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分配的调节作用。

综合税制一般来说就是“将年收入合并,按年计税”。与我国以前的分类税制相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即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周期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平时取得这四项收入时,由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先按税法规定按月或按小时扣缴预缴税款。年度终了,纳税人需要汇总上述四项收入的全年收入和可抵扣费用。扣除费用和扣除项目后,适用综合所得3%-45%的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再扣除当年已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结清应退或应纳税款。这个过程就是最终的结算和支付。总之,在平时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过去补漏,收收支,按年结算,多退少补”是国际通行做法。

为方便公众理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公告第一条对年度决算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解释。需要说明的是: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判断条件不同,纳税义务也不同。公告第一条所称居民个人,是指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日的个人”。也就是说,只有居民个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其次,年度汇算清缴之所以称之为“年度”,是指仅在纳税年度内计算清缴应退或应纳的税款,并不涉及上一年度或以后年度。因此,纳税人在2020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只需汇总2019年取得的综合所得即可。

再次,年度决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依法不计入综合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纳税人可以取得的未纳入综合所得计税的收入,不纳入年度汇算清缴范围,如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和内部退休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等。需要补充的是,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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