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

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第1张

天津居住证签注注意事项(附签注申请表

天津市居住证签注注意事项

1.居住证签注分为证件有效期届满签注和居住信息变更签注。

申请人登录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提交签注申请,或者到属地派出所领取并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提交社区民警签注。属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填写核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意(或不同意)签注决定。

点击此处下载居住证签注申请表。

2.居留证必须自签发之日起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提交签注申请。经社区民警核实确认后,持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合法居留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到受理部门办理签注手续。

3.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提交签注申请。经社区民警核实确认后,持居住证和变更后的合法居住证明到受理部门办理变更签注手续。

4.居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发生变化,居住证破损、字迹模糊的,应当及时到受理部门换领新证。

5.受理部门在办理换发手续时,应当收回破损的居住证,审核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按照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工作程序和时限办理,收取居住证换发费用并出具收费票据。收回的居住证应编制清单,每半年一次,由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集中统一销毁。

6.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登记信息,注销并回收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请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

(3)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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