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标准

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标准,第1张

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重复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5号)、《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26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

方法1:

保险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通过审核、信息比对、受理群众举报、核查问题线索等方式,,发现其确实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暂停缴费,个人选择,清算追回,恢复缴费”的方式处理。

解决方案2:

一、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由本人与经办机构协商保留其中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领取待遇,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应清理终止。

二、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保留所在单位退休审批部门批准的待遇,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和终止。

在老机保衔接过程中,如果出现重复缴费,重复的老机保待遇将被清退。

三、在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本人与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领取待遇,其他养老保险关系清理终止。

以上情况,重复待遇的,清偿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四、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以户籍所在地或首次领取待遇地为保留养老保险待遇地,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终止。

五、同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终止。

对第(四)、(五)项,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予以清退,扣除政府补贴以外的个人账户(不含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村干部岗位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同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保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重复领取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在待遇终止后清退。

七、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在国家和我省新的衔接办法出台前,可以叠加享受。

处理程序

一是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当事人养老保险待遇。

二、通知当事人办理或单位协助办理重复养老保险待遇清退相关事宜。

三、待遇储备机构以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具的首次领取待遇时间为依据。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补缴地方重复养老保险待遇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后,由待遇补缴地经办机构出具审核整改意见,限期退回。

四。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收到当事人退款后,开具《恢复养老保险待遇通知书》,终止当事人的养老保险待遇;保留地经办机构收到恢复函后,将收回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

五、重复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当事人应在经办机构出具《审核整改意见》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退回。

六、经办机构调查核实确无其他收入来源,无法一次性返还养老保险待遇的,当事人可以向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提交《重复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还款承诺书》。最低月还款额原则上不低于待遇预留地月缴费额的50%,还款后缴费额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除外)。经批准后,待遇已退的经办机构可出具待遇恢复函;当事人应当按照承诺返还重复治疗费。违反承诺的,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暂停支付,直至当事人继续履行还款承诺后再恢复支付。

七、重复待遇人员死亡的,应当追回已领取的重复抚恤金待遇,从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一次性待遇中扣除,未扣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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