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伤认定办法

西安市工伤认定办法,第1张

西安工伤认定部门

Xi安工伤认定处


(一)市人社局负责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1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省人社厅移交给我市管理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中央在陕单位;

3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4.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区县人社局负责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1.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注册住所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雇主;

3.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在区县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4.注册住所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生产经营或建设项目位于本区域内的。

(三)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区的工伤认定,按照《市人社局关于Xi高新开发区等四个开发区工伤认定的通知》(市人社局发〔2020〕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尚未取得工伤认定权限的其他开发区的工伤认定,仍由用人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原行政区域的区县人社局负责。

(五)对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人社局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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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195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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