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兰州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第1张

兰州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兰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缴存状态正常,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判断要点如下:

1.首次开户存款日之前的补缴不予认可;

2.从时间上看,从首次汇款日到贷款申请日的自然月汇款次数达到6个月及以上;

3.从金额上定义,期间的存款金额必须是满的;

4.开户存款第一阶段后有停付的,申请贷款时,第一笔汇款日为恢复存款日;

5.对于由外中心转入中心的已缴费员工,已缴费金额一并计算,具体已缴费月份由受理、审核人员根据外中心已缴费明细计算判断,确定其贷款资格;但在计算可贷额度时,存款时间系数是按照中心正常汇缴月数计算的;

6.在其他中心缴存的,提供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职工缴存使用明细;

7.有的单位按季或按年缴纳,可按实际缴费方式推定;

8.本中心的已缴费员工,在本中心外已缴费一定时间但未转入本中心,或同时在本中心外开户的,仅以本中心已缴费记录为准,以已缴费金额和已缴费月数为准。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近60个月信用良好,信用记录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的规定;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信息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而贷款和信用卡的逾期记录是分开审查的。如果有多笔贷款,将逾期记录合并计算。如果有多张信用卡,逾期记录也会合并计算。

(5)首套房和二套房的识别:

1.中心发放的职工,由借款人及配偶在中心信息系统中的贷款次数,结合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记录进行识别。

如显示夫妻双方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则按首套房受理;

显示夫妻双方累计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再次申请贷款的,按二套房受理;

记录显示,夫妻双方累计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两次及以上,再次申请贷款的,不予受理。

2.在外中心缴存的职工,以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地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证明》记载的贷款次数,结合我中心信息系统的贷款记录、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公积金贷款信息、公积金缴存地市房管部门的房产查询证明等综合判断:

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名下无房产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受理;

有总贷款记录或总产权登记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受理;

累计有两次及以上贷款记录,或累计有两次及以上房产登记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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