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民族成份变更的条件、程序、时限

呼市民族成份变更的条件、程序、时限,第1张

呼市民族成份变更的条件、程序、时限

一、民族构成变化的条件

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分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直接赡养的一方不同。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亲)不同。

(3)其民族构成与养父母不同。

年满18周岁的公民,自年满18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根据其生父或生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

二。变更民族构成的程序

(一)公民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旗、县、区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申请表》;

(二)旗、县、区民族事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三)市民族事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出具《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审批意见》(以下简称《审批意见》),并反馈旗、县、区民族事务部门;

(四)旗、县、区民族事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持申请表和《审批意见》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登记。三。变更民族成分的时限

市民族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旗、县、区报纸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材料之日起,最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户口登记管理过程中,公民民族成份申报或者登记有误的,公安部门应当纠正其民族成份。

注:呼和浩特市民族成分变化以《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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