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交通事故扣车期限

交警交通事故扣车期限,第1张

交通事故交警的扣车时限

在律师接到的法律咨询中,一些涉及交通事故的司机会向律师提出这样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是否有权扣留车辆?交警可以扣留车辆多久?这种情况经常发生,所以我们认真研究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了相关高院和中院的一些案例。基于研究结果,本文是为那些在交通事故中被拘留的人写的,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

交警扣车的法律依据

规定交警有权扣留汽车的法律法规有:

1.道路交通安全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其中,交警有权扣留车辆的规定最全面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标志和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涉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道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车辆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被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涉嫌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

(七)未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因此,只有在出现上述九种情形时,交警才有依法扣留汽车的权力。

交通事故中交警扣车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有权扣留车辆。赋予交通警察这一权力的法律依据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第七十二条(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与此同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扣留的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同时规定“第四十四条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调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扣押的物品。驾驶人逃逸的车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仍未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处理扣留的车辆。”

交警扣车期限的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交警扣留车辆的行为和扣留车辆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交警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扣留车辆。只有法律规定,交警才能在法定期限内扣留车辆。

根据全国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为了收集证据,只能扣留车辆。这是交警扣留车辆的合法理由。况且,任何人的物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交警也不能以行政权力扣留。

根据公安部制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扣留车辆时,不仅要根据法定事由“收集证据”,还要“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车辆。交警不能妥善保管,给被扣留车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交警大队已经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说明交警已经查清了事故事实,不再需要收集证据。如果他们继续扣留车辆而不归还,他们将失去扣留车辆的法律依据。此时,交警应归还被扣车辆。

当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认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所以,具体来说,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比较准确的时间是在检验鉴定结论出来的五天之内(检验鉴定后的五天也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截止时间),交警必须归还。

逮捕时间

可以因为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汽车,而不是为了赔偿。应当自事故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鉴定,检验鉴定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检验鉴定结果确认后5日内,放行该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扣留的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核实货物重量、体积、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能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现场勘查结束后三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的完成期限,约定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和被扣留的物品。

驾驶人逃离无主车辆或者通知30日后未领取车辆的,将在通知3个月后依法处理被扣留车辆。

此外,《条例》第四十三条还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复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再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检鉴定报告副本发送当事人。复检鉴定以一次为限。”即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检验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检查和评估时间可能会超过60天。

可见,公安交管部门只能因为需要收集证据(比如车速、刹车灯是否合格等)而扣留一辆车。,但不是因为赔偿,赔偿要通过法院的财产保全程序)。检查鉴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具体情况可以更短)。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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