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天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第1张

天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2021天津市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一)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

1。超过申报参保缴费年限于次年6月30日前办理了补充参保缴费手续的,按以下方式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上一年度参加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限自补充缴费次月起至当年年底;上一年度未参保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限从补缴的第四个月(补缴的第一个月)起至当年年底。

2。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和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人员无医保待遇等待期,按照“参合即享”的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3。未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新生和儿童: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含)内办理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间出生,并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四个月后,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5。中断医保的员工:待遇享受期从参保缴费次日开始,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2)居民生育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享受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期。

(三)意外伤害附加险

在校投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的享受期限为入学当年9月至次年8月。其他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期限为次年1月至12月。

参保学生、儿童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后,在享受年度居民医保待遇的同时,可继续享受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并向学校所属商业保险机构申请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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