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特困供养人员标准

胶州市特困供养人员标准,第1张

青岛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乡贫困人口供养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由每人每月123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56元;

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特困群众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3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56元;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由每人每月92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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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可以在受教育期间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不重复对贫困人口的救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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