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

南昌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第1张

南昌两险合并实施后补缴哪些情况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医保中断且3个月内足额缴费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两险合并”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和缴费政策,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宏府发〔2017〕68号)执行。男女职工失业配偶在两险合并前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的,按原政策执行。

实施前:两险合并前用人单位未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的,两险合并后继续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待遇。

实施后:两个保险合并实施后,女职工和男职工失业配偶享受参保缴费后30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男性无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得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重复报销。

待遇享受吗?

在江西省,连续缴费1年以上(含并轨前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

男性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退休后生育的,可以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拖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中断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以内(含3个月)并足额缴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或者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中断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以上的,30日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续缴当月起连续缴费1年以上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或中断或欠费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原参保职工变更工作时,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为其续保缴费,原单位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参保女职工,其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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