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宪法体现了三个原则:联邦制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民主原则。
1。三权分立原则: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属于国会、总统和法院。它是国家立法机构,选举产生,任期一定。总统有权发布行政命令;联邦法官实行终身制,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干涉。分权原则不仅体现在联邦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分权上,也体现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上。
2。制衡原则:根据宪法,国会通过法律时,必须得到参众两院的同意。如果总统不同意两院通过的法律,他可以行使否决权,总统可以对国会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总统及其政府活动的预算法案必须由国会通过,国会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否决权。联邦法院法官只能在参议院同意的情况下由总统任命。国会可以弹劾法官,通过法律决定法院的设立。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总统发布的命令进行司法审查,并宣布其违宪,使其无效。
3。政府权力有限的原则。政府的权限和组织活动是法律规定的,政府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限制政府权力的原则也体现在关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条款中。政府行使权力时,必须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
自1787年宪法颁布以来,美国已有29次修正案(第29条是建议修正案)。到1995年,最初的27个修正案已经被各州批准生效。
修正案1-10是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1789年,第一届国会召开,提出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前10项修正案,也称为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有: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或者剥夺公民和平集会、请愿权利的法案;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被判处两次无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第11-27条主要涉及废除奴隶制、改革选举制度、正当法律程序和法律的平等保护、种族平等、男女权利平等等。
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美国宪法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
美国宪法实践表明,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修改和完善宪法的重要途径。
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是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最高法院根据其所确立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对审判过程中所涉及的州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对宪法条款的含义进行解释,这往往会使宪法条款的含义被修正、扩大或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