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单位。
2.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和养老院;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3.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