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房地产诉讼自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以及其他诉讼自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就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间。超过此期限,当事人丧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