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的申请,并提供充分证据说明其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2.定期定额户也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