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土地确权 新农村建设
1.看情况吧。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定居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定居的,按照承包方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原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登记发证。
2.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成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作出“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要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现阶段不允许把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政策精神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民,原则上应当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其原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登记发证。
3.不在承包期内、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地的,或进城落户后退出承包地并按有关规定领取经济补偿的农民,不再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