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葬补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2.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困难小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者临时补助。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维持当地人民生活水平为原则。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补助的遗属人数和标准计算,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