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租房摇号是摇号。
2.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公示异议不成立的,将其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予以公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