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出厂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依法记录的事项,或者保存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单据。记录和账单应至少保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