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李dōng chüzhìfǎu。
科举制度中的赏罚措施。清初定制,省府上任后的第一年,巡行归省府,各府、州、县的学生、增生生、学生进行年审。根据成绩分为六个等级。文理尚可者列为一等,文理兼通者列为二等,文理略通者列为三等,文理有瑕疵者列为四等,文理荒谬者列为五等,文理不通者列为六等。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会得到奖励,排名第四的会受到惩罚或处罚。道光以来略有放宽,仅列一、二、三级,四级以下鲜有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