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总则
1.幼儿园管理条例:为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幼儿教育发展,制定本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于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于1989年9月1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2.幼儿园管理条例总则:
(一)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并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3)幼儿园保育教育应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等方面的和谐发展。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第五条幼儿园管理遵循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