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和中学的纪律规则:
1.为了落实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和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和教师为教育目的,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管理、惩戒或者纠正,以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3.学校和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言行,通过积极的管教和实施教育惩罚,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和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
4.教育惩罚的实施要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客观公正;根据学生的过错程度选择适当的措施。
5.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学生特点制定和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完善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学校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征求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家长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听证会。学校规章制度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和家长以民主讨论的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6.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等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解释学校的规章制度。未公布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执行。学校可以根据情况成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由教师、学生、家长和相关社会各界代表参加,负责确定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措施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可对其进行教育处罚: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违反学生规则,做出有害于自己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骂同学老师,欺负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生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和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实施教育和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8.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教师可以对违规情节轻微的学生实施以下教育处罚: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并作出口头或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班级公益任务;上课时间站在教室里;课后授课;学校规章制度或班规、班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前项措施实施后,教师得以适当方式通知学生家长。
9.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当场教育处罚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处罚,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由学校德育负责人给予训诫;安排有关校规校纪和行为规范的专题教育;或者暂停学生参加观光游览、校外集体活动等校外集体活动;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10.高年级、初中、高中学生违纪违规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学校可给予以下教育处分,并应提前告知家长:停课或补课不超过一周,请家长在家教育管教;受到法治副院长或法治辅导员的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教育场所,由社工或其他专业人士提供心理咨询和行为干预。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经多次教育、处罚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对于高中生,也可以开除学籍。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和有关部门,将其转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
11、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出课堂或者教学现场,并给予教育管理。教师和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学生携带或者使用违法物品或者有危险的行为;如果发现学生藏匿非法或危险物品,应责令其交出,并可检查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和储物柜。教师和学校可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学生的非法物品,在适当的时候返还给学生家长;违法危险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2.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和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伤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疼痛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处罚,反复临摹,强迫不舒服的动作或姿势,以及故意隔离等间接伤害身心的变相体罚;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言行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因个别或少数人违纪而处罚全体学生;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教育和惩罚;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选择性实施教育惩罚;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罚;其他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
13.教师在学生受到教育处罚后,要注意与学生的沟通和帮助,对已经改正错误的学生,要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学校可以设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机制。辅导组由学校负责人、德育机构负责人、教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人士组成。,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专门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
14.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细则第十条所列教育处分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或者学生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受到教育或纪律处分后,能够真诚承认错误并积极改正的学生,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或纪律处分。
15.学校应当支持和监督教师正确履行职责。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因实施教育惩戒发生纠纷的,学校应当及时处理。教师没有过错的,不得因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教师纪律处分或者其他不良待遇。教师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学校和教师要重视家校合作,积极与家长沟通,让家长理解、支持、配合教育惩戒的实施,形成合力。家长要履行对孩子的教育责任,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和学校对违法违规的学生进行惩戒。对家长和教师给予的教育处分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的行为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7.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细则第十条给予的教育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成立由相关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组成、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开。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18.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9.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和手段,提高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每学期结束时,学校应当将本细则第十条所列学生受教育处分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0.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