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2.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3.可变现净值是指存货在日常活动中的估计售价,减去完工时的估计成本、估计销售费用和将要发生的相关税费。
4.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5.为生产而持有的物料等。,如果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该材料仍应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的价格下跌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6.为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按照合同价格计算。
7.企业持有的存货数量超过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应当按照一般销售价格计算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
8.企业的存货跌价准备通过“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存货项目或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核销的存货跌价准备。
9.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存货发生减值,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10.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收回的,按照收回和增加的金额,在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中,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11.发出存货结转存货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和“生产成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