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同方法不同量刑标准
1.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妨害突发传染病防治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对有自首和立功表现、悔罪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并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严重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灾害。
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上必须实施其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是指具有相当于断水、放火、爆炸、投毒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这是不能任意解释的。
5.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要区别是其侵犯的对象和犯罪的对象。即是否针对特定的人和财产或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