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无效户口迁移证明,交回学校户口管理部门或学校住所地派出所;
2.请求根据作废的户口迁移证明和您指定的迁移方向开具新的户口迁移证明(需要事先征得当地派出所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迁移时,自到达迁入地起,城市应当在三日内,农村应当在十日内,持迁移证的人或者户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注销迁移证,并及时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