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农业户口人员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认是前提条件,户口迁出后才能在本合同期内办理。
2.当事人依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迁入户口的前提下,可以在当前承包期内继续使用承包地;
3.承包地应当在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迁户口的前提下,返还发包方(权利无法确认);
4.在当事人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并已迁入常住户口的前提下,当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原籍所有权人有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