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士兵退出现役,服役期间因评残退出现役的残疾士兵;
2.因战因公负伤的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负伤时是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预备役人员、民兵、农民工及其他因参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而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金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