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那些被私人收养的人现在可以注册了。具体办法请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2.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实施后,无户口人员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被私自收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可以直接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登记户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经亲子鉴定排除亲属关系的,由收养人居住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将被收养人送到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会救助机构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