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2.一个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县城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土地空的,每户不超过18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荒山、荒坡、荒地的使用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