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买受人和销售单位应当签订维修基金缴纳协议。购房者应按照每平方米售价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
2.《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也规定,维修资金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