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历史是建立的。
“历史性建造”的宅基地只允许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同时,需要进行房屋登记的,经佛山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质量作出安全鉴定后,可向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申请办理宅基地上房屋规划建设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手续时,免交违法建设罚款)。
投标流程:
申请-初审-复审-联审-公示-确认-认证
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以村民会议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整体整理材料,分批上报镇里办理。
在下列情况下,权利确认申请不予批准:
房屋建造时申请人未满18周岁,但继承和遗赠除外;
申请的土地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
水利用地或水利保护用地范围内且水利部门不同意处理的;
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
2.未经批准建造。
属于“未批先建”宅基地的,用地手续和地上建房手续一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申请人不是申请土地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申请人或其配偶拥有一处宅基地(含村社公寓);
自2008年4月30日起,申请人或其配偶以转让、赠与或其他方式转让宅基地、地上房屋和村社公寓的;
申请人或其配偶已购买社区公寓,但未退出;
申请人将宅基地变更为经营场所等非自住用途的;
申请人在征地拆迁时已得到安置或承诺放弃宅基地安排的;
申请用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
申请地块上的建筑超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建筑高度控制指标的;
申请人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者安全责任承诺书的;
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投标流程:
宅基地为“先建后批”且符合验收条件的,申请人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初审-复审-联审-公示-缴费-审批-认可
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以村民会议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整体整理材料,分批上报镇里办理。
下列情况不予补发:
对于“未批先建”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批准重新申请:
申请的土地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
水利用地或水利保护用地范围内且水利部门不同意处理的;
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
3.少花钱多办事。
属于“批少用多”的宅基地,用地手续和地上房屋建设手续必须统一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用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
申请地块上的建筑超过镇(街)规定的建筑高度控制指标的;
申请人不能提供原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的;
申请人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者安全责任承诺书的;
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投标流程:
属于“少用多得”的宅基地,符合验收条件的,申请人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初审-复审-联审-公示-缴费-审批-发证。
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以村民会议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整体整理材料,分批上报镇里办理。
在这些情况下,不得重新签发:
对于“少用多得”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批准重新申请:
申请的土地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
水利用地或水利保护用地范围内且水利部门不同意处理的;
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
(注: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在不动产权利登记时,在证书附言栏注明“使用权属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扩建、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