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海公积金销户流程 销户手续如何办理
1.申请人向租赁房屋所在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参加自愿缴存的申请人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人提供完整申请材料的,区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核实申请人的住房持有状况。区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所需时间不计算),根据系统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如果申请人的撤回申请获得批准:
(1)每月前半月完成受理的,当月月底前将首次提取资金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划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款资金将于次月底前自动划入申请人指定的同城银行借记卡账户。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内(最长时间段为一年),每三个月经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三个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将于月底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借记卡账户。
(2)发起提取转移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的,暂停提取转移,次月由区县管理部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如果补充成功,提现和转账正常进行;如果余额仍然不足,区县管理部会在次月再次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补充支取余额仍不足的,终止支取和转账。申请人仍需办理提取手续的,应当向区县管理部门重新申请。
(3)在下列情况下,提款权转让终止:
申请期结束后,申请人未向区县管理部门申请退出的。
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
申请人连续两次补充提取失败。
4.申请人的提款申请未获批准的,区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原因。申请人对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到区县管理部门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无房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