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督促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正确实施,国务院于1988年1月3日批准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13日颁布实施。
2.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并未废止或失效,但《细则》中的部分相关条款已被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所修改和替代。